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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伟、潍坊永嘉精细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嘉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审理法院: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鲁07民终626号
案由:劳动争议
案情简介:2013年1月至2015年11月期间,张艳伟系永嘉公司职工。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永嘉公司未给张艳伟缴纳社会保险。永嘉公司为张艳伟发放了2015年4月、5月份工资各2000元。2015年11月25日,张艳伟作为股东之一成立了强联公司。
张艳伟向潍坊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作出潍经劳人仲案字(2016)第4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永嘉公司支付张艳伟年休假工资1517.34元。张艳伟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一、维持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6)鲁0703民初299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解除张艳伟与永嘉公司的劳动关系”;
二、变更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6)鲁0703民初299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潍坊永嘉精细陶瓷有限公司支付张艳伟经济补偿金11000元、带薪年休假工资1839元,合计1283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张艳伟的其他上诉请求;
法律分析:关于张艳伟在永嘉公司的工作期限问题,应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综合予以认定。本案中,根据当事人提交的2010年6月30日潍坊华瑞高技术陶瓷有限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传真件、潍坊华瑞高技术陶瓷有限公司生产计划安排表复印件、潍坊华瑞高技术陶瓷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永嘉公司的证明及加盖有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资料查询专用章的与强联公司有关的股东会决议、工商登记材料等证据,能够认定张艳伟自2010年6月30日到潍坊华瑞高技术陶瓷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潍坊华瑞高技术陶瓷有限公司自2012年5月名称变更为永嘉公司、张艳伟自2015年11月作为股东之一成立强联公司等事实。基于上述事实,本院认定张艳伟在永嘉公司的工作期限为自2010年6月30日至2015年11月。一审关于张艳伟在永嘉公司工作期限的认定并不妥当,本院予以纠正。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张艳伟在永嘉公司工作期间,永嘉公司未给张艳伟缴纳社会保险,张艳伟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数额应为11000元(2000元×5.5个月)。关于张艳伟主张的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1日的基本工资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张艳伟曾在2015年4月、5月自永嘉公司领取工资共计4000元,其在仲裁及一二审期间均未提交能够初步证明在领取该两个月工资时曾对永嘉公司长期拖欠工资的事实提出口头或书面异议的证据,在此情况下,其关于永嘉公司拖欠其长达两年工资的主张与常理不符,一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张艳伟主张的销售提成问题,在仲裁及一审期间,张艳伟提交的销售提成表等证据均系复印件,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永嘉公司拖欠其销售提成261283元的事实,其该项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问题,结合上述关于工作期限的认定及张艳伟工资数额等事实,一审对张艳伟带薪年休假工资数额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永嘉公司关于张艳伟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带薪年休假工资超过仲裁时效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永嘉公司关于张艳伟侵犯商业秘密的上诉理由,该主张在仲裁及一审期间均未提出,仲裁及一审对此均未审理,本院亦不予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