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福建省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中建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英徳隆置业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鲁0702民初1227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与被告福建省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以下简称正泰潍坊分公司)签订《模板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张某承建涉案工程潍坊和平广场项目的模板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全部封顶后被告付至已完工程造价的90%,余款待所有项目完工并验收合格封顶三个月内一次付清。”2015年12月原告所承建的工程封顶,则根据合同约定工程款应于2016年3月付清,而至今工程余款经过多次催收,被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同时,被告由于没有进行混凝土浇筑导致原告停工窝工,在停工期间原告所产生的人工误工费、管理费、钢管租金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共计700000元应当由被告予以赔偿。经查,该涉案工程是由山东英德隆置业有限公司开发,被告福建省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承建。
被告拖延工程进度、拖延付款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经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求。
判决结果:
一、被告福建省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被告中建正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连带清偿原告张某工程款3103384.40元及利息(以本金3103384.4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被告山东英德隆置业有限公司对此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