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案例

建设工程

潍坊浩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潍坊广德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6)鲁0703民初2382号
案  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浩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2.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600000元、钢筋款10000元;3.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2015年10月22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1份,约定:广德公司将污水处理站污水池工程发包给浩泰公司施工;开工日期为2015年10月28日,竣工日期为2016年5月1日;浩泰公司按本合同工程量组织施工,并完成该工程包括合同图纸所标明的和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总承包价为1650000元;地上池、地下池主体工程竣工,经广德公司验收合格后,广德公司向浩泰公司支付350000元,设备间主体工程完工,经寒亭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后,广德公司向浩泰公司支付350000元;浩泰公司承包范围内所有工程(设备间、地上池、地下池)竣工验收合格后,广德公司向浩泰公司支付724000元,两年内广德公司向浩泰公司结清余款226000元;工程保证质量期为24个月;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16年5月1日前竣工,除不可抗的因素外,浩泰公司若无正当理由延长施工时间,广德公司依据延长的时间对浩泰公司进行罚款,罚款金额每延长一天扣除总工程款的1%,且广德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合同还对其他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工程无法按时完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600000元,至今未付。
判决结果:
一、被告潍坊广德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潍坊浩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59691.56元、钢材款6939.60元;
二、反诉被告潍坊浩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反诉原告潍坊广德机械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00元;
以上一、二项相抵,被告潍坊广德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潍坊浩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66631.1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潍坊浩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潍坊广德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法律分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