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案例

建设工程
山东精诚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丘分公司与潍坊国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安丘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8)鲁0784民初767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于2015年5月24日与国能光电公司签订了一份《安装施工合同》,约定精诚消防公司承包光电陶瓷研发中心、LED器件研发中心、LED封装研发中心、国能光电研发楼、国能光电院士楼、国电与环保科技生产车间的室内消防栓系统的安装施工。工程总价款为127.4万元(包工包料),合同签订后支付工程款的40万,施工完成总工程量的50%时,支付20万,工程完成支付40万。截止2018年1月26日,原告已按照双方合同完成大部分工程量,工程款达到820368元,利息83273元,共计903641元。被告国能光电公司因经营不善,原告工程被迫停工。自签订合同起至今,被告没有按照合同支付任何费用。
判决结果
一、被告潍坊国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精诚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丘分公司工程款8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潍坊国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精诚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丘分公司工程款利息(以8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山东精诚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丘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