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
审理法院: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案号:(2008)寒刑初字第130号
案由:故意伤害罪
审判长:刘磊磊
人民陪审员:李增珊、夏俊民
【案情简介】
2007年4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波因琐事在寒亭区开元街办西分营埠村马某式家中用木棍将寒亭区开元街办张氏村村民王某江打伤,致其右手第四掌骨骨折,2007年4月30日经法医鉴定,王某江伤情构成轻伤。2008年8月11日,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马某波逮捕,因尚在抓捕中,本案中止审理。2018年9月12日,被告人马某波被执行逮捕,本案遂恢复审理。
【判决结果】
被告人马某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典型意义】
在如今的社会当中,打架斗殴较为常见,故意伤害案件也就成为刑事案件当中比较常见的一种。从我国古代开始便流传着“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俗语,许多人因为一点点小事,激起了内心的怒火,进而发生打架行为。大部分人都是一时冲动而做出了此种行为,事情发生过后往往追悔莫及。刑法的作用主要有惩罚、教育等功能。作出刑事违法行为,理应受到刑事处罚,但是刑事处罚也分轻重。本案我方当事人马某波虽犯故意伤害罪,根据法律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我方的积极、有效的辩护后,法庭接受了我方的辩护意见,判处了我方当事人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通俗的来讲就是不用坐牢,可以在外边正常的生活,免受牢狱之灾。通过我方的据理力争之下,马某波在判决生效之日便回归正常生活,努力的作更好的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