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
审理法院: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鲁0791刑初143号
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审判长:石凌云
人民陪审员:尹述年、王法明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至9月,被告人董某刚、高某婷、唐某起、裴某红共同出资创设潍坊高新区XX超市(高新区XX超市)并分工经营,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不以销售商品为主要目的,利用微信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以先购物后在一定期限内返还货款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现已查明共吸收79名被害人的资金共计人民币3745014元,截至案发前有资金共计人民币1135330元不能归还。
【判决结果】
被告人高某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 有悔罪表现;
(三)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典型意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通俗的来讲就是某人、某个公司没有银行的资质,却企图承担银行的作用,大范围的吸收公众存款,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很多人并没有意识到大规模的吸收公众存款系违法行为,进而实施了违法行为。本案我方当事人高某婷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按照法律规定我方当事人高某婷可被判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经过我方的积极辩护,法庭接受了我方的辩护意见,判处了我方当事人缓刑四年,避免了在监狱里度过这不幸的几年。其也在缓刑期间认清了自己的错误,努力改正。